台胞投资适用或比照适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称外资三法,已经被《外商投资法》取代,《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以法律法规形式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不再实行审批、备案管理,实行“非禁即入”。
在京注册的台资企业,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在京注册台资企业,以及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的符合要求的台资企业还可以申请纳入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库,通过审核后可领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入库企业可得到中关村管委会和下属十六个分园管委会的重点关注和优先服务,如获得政策宣讲培训、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展览展示推荐和路演、提供开放实验室研发服务、信贷对接服务、创业培训相关服务等一系列专项服务。更多政策可以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管委会”官方网站(http://zgcgw.beijing.gov.cn/)中查询。
对在京台企台商或台胞创业的其他优惠条件见北京“55条”措施实施细则,即《关于深化京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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