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需要满足下述条件:(1)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2)该结婚登记在中国大陆办理(含中国驻外使领馆);(3)双方目前仍然维持婚姻关系;(4)双方自愿离婚;(5)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病史和智力低下等情形);(6)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需提前在“北京市婚姻登记预约服务系统”进行预约(网址:http://mzj.beijing.gov.cn),填写相关信息。预约成功后,男女双方共同到北京市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申请。
应提交的材料有:
(1)北京居民: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本人的户口簿、结婚登记证、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照片(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台湾居民:台胞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结婚登记证、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照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期过后,双方再到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后将会给离婚双方发放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