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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日期:2020年08月12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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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4条 台湾学生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大陆高校同等申请享受各类资助政策。在大陆高校任教、就读的台湾教师和学生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同等申请公派留学资格。(市教委)

  24-1台湾学生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大陆高校同等申请享受各类资助政策

  根据现行政策,台湾学生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大陆高校同等申请享受各类资助政策,与内地学生同等待遇。

  责任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1994827

  24-2在大陆高校任教就读的台湾教师和学生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同等申请公派留学资格

  公派留学工作是由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留基委”)负责组织实施,可登陆国家留学网(www.csc.edu.cn)查询申报指南。

  联系电话:010-88395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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