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条 台湾学生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大陆高校同等申请享受各类资助政策。在大陆高校任教、就读的台湾教师和学生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同等申请公派留学资格。(市教委)
24-1台湾学生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大陆高校同等申请享受各类资助政策
根据现行政策,台湾学生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大陆高校同等申请享受各类资助政策,与内地学生同等待遇。
责任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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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在大陆高校任教就读的台湾教师和学生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同等申请公派留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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