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台资企业集中地区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市金融监管局)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台资企业集中地区发起或参与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
办理程序:
1.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或补充材料;
2.区监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或补充材料进行初审;
3.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区监管部门提交的初审意见及企业申请材料或补充材料进行核对;
4.市监管部门对区监管部门初审意见及企业申请材料或补充材料进行复;
5.批复、证书。
责任部门:北京市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
联系电话:010-88011790